鹤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经皮气管切开术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名称:经皮气管切开开始时间:2014年 07月引进来源(包括目前此项目国内外开展现状)及技术水平: 引进经皮气管切开包,气管切开钳,目前经皮气管切开已经在各大医院重症医学科普遍开展,相应的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主要技术关键:技术操作关键1,定位,2,扩张,3引导。操作规程及流程:GWDF包括四个步骤:1,经皮穿刺气管;2,放置导丝;3延导丝扩张穿刺入路;4延导丝置入气管切开套管。具体流程如下:1.患者仰卧位,肩下垫枕使头仰伸,并使颈段气管保持在颈中线。常规消毒铺巾,局部麻醉。2.选择第1-2或2-3气管软骨环之间为穿刺点,做一1-2cm横行皮肤切口3.手固定喉头,另一手用套管针在穿刺点穿刺,穿刺针尖端略指向患者足端。回抽注射器可见气体,证实穿刺针在气管内后,沿穿持针方向置入外套管并拔出针芯。4.延套管送入导丝后,拔出穿刺针套管。5.延导丝用扩张器扩张。6.延导丝用扩张钳先后扩张气管气管前组织及气管前壁。7.退出扩张钳,延导丝将合适大小的气管切开套管送入气管内。8.拔出气管切开套管内管芯和导丝,套囊充气并固定气管切开套管。使用医疗器械及辅助材料气管切开扩张器,气管切开置管包目的意义:目的:经皮气管切开意义:与传统的外科气管切开术相比,具有操作简单、快速、并发症较少等特点,尤其适合于危重患者的床旁气管切开。可预见风险及处理预案:出血,置管困难和气管损伤是经皮气管切开的最主要的风险,可以通过压迫止血,止血药物应用,必要时结扎血管;置管困难和气管损伤提高置管技术水平以及操作技术可以避免。存在的困难、需解决的问题:本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主要困难在于病人本人的解剖变异问题,由于解剖的变异在操作过程中可能损失,甲状腺,血管与神经,以及损失食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1,明显提高科室的收入2,减轻对病人的外科手术创伤3,缩短病人的住院时间4,降低外科手术风险5,降低了患者的医疗费用。科室人员、设施、设备条件(包括开展该项技术的相关设施、设备情况及与应用该项技术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等):本技术的相关的硬件已经具备:经皮气管切开置管包,经皮气管切开扩张钳,相关技术操作人员已经进修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水平。现已经成功开展一例经皮气管切开术。
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职〔2007〕17号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精神,结合卫生专业人员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2〕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二○○七年八月七日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为正高级职务。 三、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水平)采取考试方法进行评价。四、本条件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见附件)及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五、本条件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中现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护士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六)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15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中)医师。 (5)在县(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连续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技)师、主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 2、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的,可分别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4、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获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者可不受此限制。 (八)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医疗队队员,可优先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5周。工作能力及工作量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3、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的经历。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技术)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5、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且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 ②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7名)。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症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工作能力及工作量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带教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2名主治医师的经历。 4、具有追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5、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且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4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在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①条为必备条件)。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在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②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编委以上,本人编写有关章节,字数3万字以上。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限副主编以上, 字数5万字以上)。 ③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 名)。 三、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获本专业省级三等以上、省辖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二等 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两项(限前2名)。 3、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参与, 在全省范围开展的行业综合表彰或省辖市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二)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获本专业国家级三等、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3名)。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限主编,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 4、国家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附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论文、科研成果、著作等业绩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三、所提供的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四、科研成果需提供鉴定材料和证书;著作需提供有关编写内容、字数的证明,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五、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发生医疗事故者,经相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3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中未列入的专业参照相近专业掌握。 八、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主管、主办的,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九、机关、学校及厂矿等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划分标准原则是:设在县(市)地域内(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少于150张床位(含150张床位)的按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多于150张床位的按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设在省辖市内的按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和级别确定。 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附件: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2015年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一、急诊科医患比定义:急诊科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占同期急诊科接诊患者总数(万人次)的比例。计算公式:急诊科医患比=急诊科固定在岗(本院)医师总数/同期急诊科接诊患者总数(万人次)×100%意义:反映医疗机构急诊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二、急诊科护患比定义:急诊科固定在岗(本院)护士总数占同期急诊科接诊患者总数(万人次)的比例。计算公式:急诊科护患比=急诊科固定在岗(本院)护士总数/同期急诊科接诊患者总数(万人次)×100%意义:反映医疗机构急诊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三、抢救床位病患比定义:急诊科每年固定急诊抢救室及监护病房的床位总数与年接诊患者的比例。计算公式:抢救床位病患比=急诊科固定监护床位数(人)/年接诊患者数(万人)×100%备注:急诊科固定监护床位数包括急诊抢救室床位及监护病房床位总数。四、急诊I、II、III、IV级患者比率----预检分诊病情分级统计定义:急诊患者病情分级:I级是濒危患者;II级是危重患者;III级是急症患者;IV级是非急症患者。急诊各级患者就诊比例,是指急诊科接诊的各级患者总数占同期急诊科接诊患者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急诊I、II、III、IV级患者比率=急诊科接诊的各级患者总数/同期急诊科接诊患者总数×100%意义:反映医疗机构急诊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构性指标之一。五、抢救室滞留时间中位数----信息系统定义:抢救室滞留时间是指急诊抢救室患者从进入抢救室到离开抢救室(不包括死亡患者)的时间(小时)。平均抢救室滞留时间是指急诊抢救室患者从进入抢救室到离开抢救室(不包括死亡患者)的时间中位数。计算公式:抢救室滞留时间中位数=X((n+1)/2)。N为奇数(X(n/2)+X(n/2+1))/2。N为偶数注:n为抢救室患者数,X为滞留时间意义:反映急诊抢救室工作量、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六、急诊心肌梗死(STEMI)患者的平均门药时间----给院里提议不行PCI患者的溶栓问题定义:急诊心肌梗死患者的门药时间是指行溶栓药物治疗的急诊心肌梗死患者从进入急诊科到开始溶栓药物治疗的时间。急诊心肌梗死患者的平均门药时间是指行溶栓药物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从进入急诊科到开始溶栓药物治疗的平均时间。计算公式:急诊心肌梗死(STEMI)患者的平均门药时间=行溶栓药物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门药时间总和/同期行溶栓药物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总量×100%意义:反映急诊绿色通道的效率。七、急诊心肌梗死(STEMI)患者的平均门球时间 定义:急诊心肌梗死(STEMI)患者的门球时间是指行急诊PCI(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从进入急诊科到开始PCI的时间。急诊心肌梗死(STEMI)患者的平均门球时间是指行急诊PCI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从进入急诊科到开始PCI的平均时间计算公式: 急诊心肌梗死(STEMI)患者的平均门球时间=行急诊PCI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门球时间总和/同期行PCI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总数×100%意义:反映急诊绿色通道的效率。八、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的平均溶栓时间定义:溶栓时间窗内,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从进入急诊科到开始溶栓治疗的平均时间。计算公式: 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的平均溶栓时间=行溶栓治疗的急诊缺血性脑卒中的溶栓时间总和/同期行溶栓治疗的急诊脑卒中患者总量×100% 意义:反映急诊绿色通道的效率。九、急诊抢救室患者死亡率定义:急诊抢救室患者死亡是指患者从进入急诊抢救室开始72小时内死亡。急诊抢救室患者死亡率,是指急诊抢救室患者死亡总数占同期急诊抢救室患者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急诊抢救室患者死亡率=急诊抢救室患者死亡总数/同期急诊抢救室患者总数×100%意义:反映急危重症患者救治成功率。院前已死亡不计入内十、急诊手术患者死亡率----急诊大手术不做定义:急诊手术患者死亡是指急诊患者接受急诊手术,术后1周内死亡,除外与手术无关的原发疾病引起的死亡。急诊手术患者死亡率,是指急诊手术患者死亡总数占同期急诊手术患者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急诊手术患者死亡率=急诊手术患者死亡总数/同期急诊手术患者总数×100%意义:反映急诊手术救治成功率。十一、ROSC成功率定义:ROSC(心肺复苏术后自主呼吸循环恢复)成功是指急诊呼吸心脏骤停患者,心肺复苏术(CPR)后自主呼吸循环恢复超过24小时。ROSC成功率,是指ROSC成功患者总例数占同期急诊呼吸心跳骤停行心肺复苏术患者总例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ROSC成功率=ROSC成功患者总例数/同期急诊呼吸心跳骤停行心肺复苏术患者总例数×100%意义:反映急诊心肺复苏成功率。十二、非计划重返抢救室率定义:因相同或相关疾病,72小时内非计划重返急诊抢救室患者总数占同期离开急诊抢救室(出院或转其他区域)患者总数的比例。计算公式:非计划重返抢救室率=72小时内非计划重返急诊抢救室患者总数/同期离开急诊抢救室患者总数×100%意义:反映急诊医师对患者病情评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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