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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基本常识

乙肝的传染以及预防

发表者:方清 人已读

引用肝胆相照网友黑人帖

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当时医学界尚未能对甲肝、乙肝进行严格区分,乙肝被误认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当时的一些法律法规均对乙肝做了限制性规定,如1982年制定《食品卫生法》餐饮从业者“健康证”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性规定,成为后来社会性的歧视的源头。(2009年浙江大学生学生乙肝携带者雷闯成功申请了第一章餐饮业《健康证》。2010年日本留学归国的女硕士锄草,勇敢向错误观念挑战,发起“邀请吃饭”活动,在全国各大城市巡回宣传正确防治乙肝的知识。
1988上海因食用毛蚶爆发甲肝流行,更加深了社会对“共餐传染乙肝”的错误认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乙肝从本质上来说是血液传染病,任何传染途径都可以归结到血液传染,而WHO也曾明确的指出,乙肝不通过被污染的食物和水传播,也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社会上对乙肝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传染病的传染有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以下就乙肝为例分别讨论
传染源:乙肝是由乙肝病毒通过血液接触传染的,乙肝感染者无论是否发病,只要血液中存在病毒,他们就可能成为传染源,无论“大三阳”“小三阳”无论HBVDNA“阴性或阳性”作为可能的传染源是一样的。传染性与血液中病毒的含量成正比,与肝功能是否正常无关
现实中很多乙肝感染者,因为自己是“传染源”而恐慌内疚,整日提心吊胆,担心自己传染给身边的人,不少宣传资料也拿“传染性”大作文章,制造恐怖气氛。实际上,“传染性”不等于必然传染,没有以下“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两个环节参与,无论传染性大小都是不可能造成传染的
传播途径: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血液、性和母婴三个途径。具体如下:
(1)医疗器械、血液制品被乙型肝炎病毒污染后消毒不彻底或处理不当,可以引起乙型肝炎的传播。世界卫生组织报告, 全球每年新发生的不安全注射引起的。2011年,中国每年因为不安全注射而感染乙肝的数字高达3600万。
(2)不安全性行为:世界卫生组织把乙肝定为性传播疾病实际上,乙肝在性乱人群中感染率较高(39%),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感染率很低(10%-30%)。在我国,夫妻一方有慢性乙肝的,另一方(未注射过乙肝疫苗)即便感染,通常呈表面抗体和核心抗体阳性。这充分说明,成年人对乙肝有很好的免疫,即使感染,95%以上的人会主动清除病毒而产生抗体。同时,如果一方有抗体,就不会在感染HBV。但为提倡安全的性行为,对于易感人群,推荐使用避孕套
(3)母婴传播。在我国70%乙肝是垂直传播,而欧美则主要是后天感染(如注射吸毒同性恋等)。科学研究还表明,年龄越小感染乙肝病毒越容易慢性化。一个月大的婴儿感染乙肝病毒后,80%以上都会转为慢性携带。但是,成人感染乙肝病毒,只有6%左右的人会慢性化,大部分会形成抗体阳性,主动清除病毒。所以乙肝的基础免疫以及阻断母婴的传播,是我国防止乙肝传播的重点
此外,很多资料提到的“亲密接触”是针对工作和生活上的“一般接触”而言,严格的说仅限于“性接触”。接吻能否传播乙肝病毒?很多情侣为此纠结,实际上所谓“唾液传染乙肝”又是一个认识误区,科学研究证明,唾液感染HBV比血液感染低100-1000倍。过分强调接吻可以传播乙肝病毒是缺少科学依据的,而无限夸大“接吻传染乙肝”实际上也是虚假广告常用的伎俩。
易感人群:指出生于高发区的新生儿、男性同性恋者、吸毒静脉注射者、血液透析病人、HIV感染者、孕妇、HBV感染者的家庭成员、同居或有性接触者,如果乙肝标志物为阴性,则应注射疫苗进行预防,特殊紧急情况下的预防,可以使用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然后再注射乙肝疫苗。根据免疫系统的状况HBeAg阳性母亲的新生儿感染HBV后转成慢性的机率为90%,5岁以下儿童为25%~30%,成人中仅为10%以下。另外,免疫抑制状态的病人或应用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急性感染后很易转变为慢性HBV感染。
以上的传播途径可以清楚的知道,社会上对乙肝的歧视和用工体检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因为这些携带者并不会因为工作而把病毒传染给别人,而且,作为成年人,95%以上对乙肝有很好的免疫,即使感染到乙肝病毒,也不会慢性化,通常会无感觉自愈,不会造成任何后果,而且目前有乙肝疫苗可以预防,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很安全。

可喜的是,经过乙肝携带者群体多年的努力,乙肝问题得到国家重视,近年来许多涉及歧视的法律法规已逐步被清理。

2004年,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保护疾病人群的个人隐私”;“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传染病病人”
2005年,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携带乙肝病毒、但肝功能正常则视为合格
2007年,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特别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10年,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在高招录取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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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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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