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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01

发表者:宋明全 人已读

经过18个国家87名专家6年的共同努力,罗马Ⅲ于2004-12在罗马会议上完成,罗马Ⅲ标准的修订更多地基于循证医学,与罗马Ⅱ标准相比,其主要新点如下:(1)FGID时间设定的变化:罗马Ⅲ推荐诊断前至少6mo出现症状,且近3mo病情活动,较罗马Ⅱ对FGID病程的限定(过去12mo内至少12wk有症状)更为宽松,在科研和临床实践中更易掌握。(2)分类:从罗马Ⅱ的7类增加到8类45种。其中罗马Ⅱ中的儿童FGID被重新划分两类:新生儿和婴幼儿型(G)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型(H),从而更能体现出不同生长和发育阶段儿童临床情况的差异。(3)反刍综合征从功能性食管疾病(A)改为列入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B),因为有证据表明该症状是由胃及腹部肌肉压力所致,同时取消非特异性功能性食管病。(4)将功能性腹痛综合征(FAPS)由功能性肠病(C)抽出单独归为一类(D)。这是由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较之胃肠道本身功能异常,FAPS更多地是由CNS对正常内脏信号的放大所致。(5)诊断标准改变:罗马Ⅲ不再强调将功能性消化不良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而是根据症状是否与进食相关分为两类:餐后不适综合征(PDS,B1a)(与进食相关的FD)和上腹痛综合征(EPS,B1b)(与进食无关的FD)。这是根据近年来神经胃肠病学的研究成果所作出的.研究发现FD患者的早饱感,餐后腹胀等症状均与进餐相关,是胃排空延迟,内脏高敏感和胃底容受性扩张功能障碍所致,故而归为与进食相关的一类,与进食无关的疼痛不适则归为另一类.类似于罗马Ⅱ中的动力障碍型和溃疡型消化不良。(6)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诊断标准提出了更多的限制,一般应尽量避免内镜检查、逆行胰胆管造影或压力测定等侵入性方法,而是以症状为基础进行诊断,设定了更为特异的特征和排除诊断。(7)IBS亚型的修订:罗马Ⅲ对IBS分型作了简化,仅根据粪便性状(Bristol粪便评分表)分为腹泻型(IBS-D)(>25%的时间排稀糊便,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25%)、便秘型(ibs-c)(>25%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而排稀糊便时间<25%)、混合型(ibs-m)(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25%)和不定型(IBS-U)(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因而无论是IBS-C或IBS-D患者不一定仅仅有腹泻或便秘.这一分型与肠道运转的联系较排便困难更为密切。罗马Ⅱ的亚型(便秘型IBS和腹泻型IBS)在科研和临床中仍可使用。(8)共病:FGID可能与器质性疾病共存,此时诊断以后者为主,同时伴有FGID症侯群.在彻底排除肠道炎症、结构异常、代谢异常或肿瘤病变后才能诊断FGID。(9)症状重叠:FD和IBS可同时存在.若上腹痛在排便后缓解则可诊为IBS,否则可能为FD.功能性腹胀必须在排除FD和IBS后才能诊断.症状重叠可能是由于他们有类似的病生理基础或遗传因素,一些FGID常伴有焦虑抑郁状态,提示有中枢因素的作用,即受精神心理因素的影响。神经元对靶器官的调控呈多元交叉网络状态,胃肠道神经反射可出现一元多靶或多元一靶现象;这也是产生重叠症的一个原因。有研究表明,内脏感觉通路与大脑边缘系统重叠的共同通路学说可部分解释重叠症现象。(10)精神社会因素对FGID具有重要影响,尽管不作为诊断条件,但也应给予重视,若患者有明显的焦虑和抑郁症状,应给予心理治疗,必要时予抗焦虑抑郁药物治疗。

A. 功能性食管疾病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 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

B1. 功能性消化不良*

必须包括

1. 以下1条或多条:

a.餐后饱胀不适

b.早饱感

c.上腹痛

d.上腹烧灼感

并且

2. 没有可以解释上述症状的功能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1a餐后不适综合征*

必须包括以下1条或2:

1. 进食正常食量后的出现餐后饱胀不适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2. 早饱感,抑制了正常进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 上腹部胀气或餐后恶心或过度打嗝。

2.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疼痛综合征。

B1b上腹疼痛综合征*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中等程度以上的上腹部疼痛或烧灼感,每周至少1次。

2. 间断性疼痛。

3. 不是全腹痛,不位于腹部其他部位或胸部。

4. 排便或排气后不能缓解。

5. 不符合胆囊或Oddi括约肌疾病的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 疼痛可能为烧灼样但不包括胸骨后疼痛。

2. 疼痛通常由进食诱发或缓解,但也可能在禁食时发生。

3. 可能同时存在餐后不适综合征。

B2. 嗳气症

B2a.吞气症*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可以客观地观察或检测到吞咽空气。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2b. 非特异性过度嗳气*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没有过度吞咽空气的证据。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 恶心呕吐

B3a.慢性特发性恶心*

必需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恶心。

2. 不经常伴有呕吐。

3. 胃镜检查无异常或不存在可以解释恶心的代谢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b. 功能性呕吐*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呕吐平均每周发生1次或1次以上。

2. 不存在进食障碍、反刍或主要精神疾病(依据DSM-IV)

3. 不存在自行诱导或长期应用大麻素,且不存在可以解释反复呕吐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代谢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c. 周期性呕吐综合征*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同样的呕吐症状反复急性发作,每次发作持续不超过1

2. 在前1年有3次或多次间断发作。

3. 在发作间期无恶心和呕吐。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有偏头痛病史或家族史。

B4.反刍综合征*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持续或反复地将刚进食的食物反入口中,随后吐出或再咀嚼并吞咽。

2. 反刍前无干呕。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反刍前一般无恶心。

2.当反入物质变为酸性时此过程停止。

3.反流物是可以辨认的食物,并且无难闻的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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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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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