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
皮肤癌的放射治疗-ASTRO 指南
发表者:岳金波 706人已读
十二月,红皮杂志子刊PRO发布了皮肤癌的放射治疗指南
该指南旨在明确皮肤鳞癌和基底细胞癌根治性放疗和辅助放疗的适应症,包括剂量分割模式、靶区、治疗计划等
核心问题1:根治性放疗适应症
1.对于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不能手术或拒绝手术,推荐根治性放疗(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2.对于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如果手术会影响功能或美容,有条件推荐根治性放疗(有条件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3.不建议将根治性放疗用于遗传病患者的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治疗,如共济失调毛细血管扩张,基底细胞缺乏癌综合征(Gorlin综合征)或Li-Fraumeni综合症,因为这类疾病对射线非常敏感,急性放疗反应很重。控制不佳的结缔组织疾病也是治疗的相对禁忌症,生存时间长,需要考虑第二原发肿瘤发生的风险。
核心问题2:术后放疗适应症
1.不论鳞癌或是基底细胞癌,如果临床上或影像学上已有肉眼可见周围神经侵犯,强烈推荐术后放疗(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应给予根治性放疗剂量。
2.对于皮肤鳞癌,如果术后切缘甚近或阳性,又无法再次手术,强烈推荐术后放疗(强烈推荐;低级别证据)
3.对于皮肤鳞癌术后复发,尽管之前手术切缘阴性,强烈推荐术后放疗(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4.T3-4皮肤鳞癌患者强烈推荐术后放疗(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5.对于因为慢性免疫抑制引起的纤维结蹄组织增生或浸润性肿瘤,强烈推荐术后放疗(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6.对于皮肤基底细胞癌,如果术后切缘甚近或阳性,又无法再次手术,有条件推荐术后放疗(有条件推荐;低级别证据)
7.对于皮肤基底细胞癌,尽管之前手术切缘阴性,现出现复发,有条件推荐术后放疗(有条件推荐;低级别证据)
8.对于局部晚期皮肤基底细胞癌,肿瘤累及骨或浸润到肌肉,有条件推荐术后放疗(有条件推荐;低级别证据)
核心问题3:淋巴结转移治疗推荐
1.不论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如果有淋巴结转移,则需要做淋巴结切除术+术后辅助放疗,但单个<3cm颈部淋巴结,无包膜侵犯,术后可不给于放疗(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2.不论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如果有淋巴结转移,无法手术,则强烈推荐根治性放疗(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3.对于皮肤鳞癌有高危区域淋巴结转移,可以应用影像或前哨淋巴结指导是否预防照射区域淋巴结(有条件推荐,专家意见)
4.对于皮肤鳞癌有高危区域淋巴结转移(厚度>6mm),如果原发灶部位与高危转移区域淋巴结有重叠,可以推荐给予选择性区域淋巴结照射(有条件推荐,专家意见);例如下图右,可以给予选择性区域淋巴结放疗
5.不论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如果转移淋巴结转移已行淋巴结切除术,术后放疗剂量60-66Gy,1.8-2.0Gy/次(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6.对于皮肤鳞癌,区域淋巴结预防性放疗剂量 50-54Gy,1.8-2.0Gy/次(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核心问题4:原发灶放疗技术和剂量分割模式
1.不论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根治性放疗剂量推荐(强烈推荐,低级别证据):
常规分割(1.8-2.0Gy/fx):BED10 70-93.5
大分割(2.1-5.0Gy/fx):BED10 56-88
大分割放疗 每日照射或2-4次/周
2.不论皮肤鳞癌或基底细胞癌,术后根推荐(强烈推荐,低级别证据):
常规分割(1.8-2.0Gy/fx):BED10 59.5-79.2
大分割(2.1-5.0Gy/fx):BED10 56-70.2
大分割放疗 每日照射或2-4次/周
核心问题 5: 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与放射治疗
1.对于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皮肤鳞癌,辅助放疗时,不推荐同步卡铂(强烈推荐,中等级别证据)
2.对于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皮肤鳞癌,根治性放疗时,有条件推荐同步药物(有条件推荐,低级别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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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03-08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