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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普

有关慢性疲劳综合征的诊断

发表者:王聪 人已读

关于CFS的诊断.美国和澳大利亚于1988年,英国于1991年,日本于1993年相继制定出了诊断标准,但都有一定的差别。直到1994年美国修改完善了CFS的诊断标准,被国际医学界公认为金标准,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持续或反复出现的原因不明的严重疲劳,病史不少于6个月,这种疲劳不是由于正

在从事劳动引起的,经过休息不能得到缓解,且患者职业能力、受教育能力、活动能力及个人生活较患病前有实质性下降。

2. 同时至少具备下列 8 项中的 4 项:(l)记忆力或注意力明显下降;(2)咽痛;

(3)颈部或腋窝淋巴结肿大触痛;(4)肌肉疼痛;(5)没有红肿的多发性关节痛;(6)反复头痛;(7)睡眠质量不佳.睡眠后不能恢复精力;(8)轻度劳动后持续24小时倦怠。

3. 排除下述的慢性疲劳:(l)原发病的原因可以解释的慢性疲劳;(2)临床诊断明确,

但在现有的医学条件下治疗困难的一些疾病待续存在而引起的慢性疲劳。

社会发展和医学进步使“疲劳”被纳入疾病的范畴。然而,并非所有的疲劳表现都是病态,只有过度、过久的疲劳,即慢性疲劳才能称为疾病,需要认真对待并进行治疗。而这个尺度在临床诊断中比较难以界定。如果出现了CFS的相似症状,应到医院进行各方面的检查,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而不要轻易给自己下一个CFS的结论。

本文是王聪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文仅供健康科普使用,不能做为诊断、治疗的依据,请谨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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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06-15